1 / 7
文档名称: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25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20/2/7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8: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1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三、安置措施(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1. 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22. 内部退养。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3. 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 3 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 1 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 1 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4. 分流人员过渡安置。分流过渡期为三年。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 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80%计发;第三年起3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5. 支持学习深造,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