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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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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1/1/2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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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讨论稿)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在编不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
以上不含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招聘执业医师和医疗卫生大学生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不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手续。
。三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放,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放;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鼓励、支持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