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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2/13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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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西新管发〔2016〕18号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六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评价考核办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应当定期编制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第九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第十条储备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日常报送制度。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第十一条对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以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前期费用、开展前期工作,前期费用的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立项。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已列入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提报下年度投资计划时,须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并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规划、国土等相关文件材料。拟采用投资补助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上级专项规划、专门规定或区级相关文件已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可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第十四条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区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否则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上旬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