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的界定?二、程序启动的主体?三、程序规则一、概念的界定?第一种观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一、概念的界定?第二种观点:?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一、概念的界定?第三种观点:?应当指出的是,再审程序是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就纯理论而言,审判监督权或者更广泛意义的法律监督权,仅是引发再审程序的举措之一,而且往往并不占据主要的地位;事实上,案件当事人依据现代法律理念下属于基本人权性质的申诉权而申请再审,才是引发再审程序的主要渠道所在。因此,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予以等同的主张或法律处理,并非妥当。一、概念的界定?第一种观点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角度生成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第二种观点则是从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场域即人民法院的角度生成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第三种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前者范围较后者范围要宽泛得多。“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误进行监督的程序。”其中,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除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发起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引发再审。二、程序启动主体?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一)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