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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义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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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义及完善.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2/20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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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义及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义及完善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机动车辆大量增加,国家加大了对交通事业的投入。但是,醉酒驾驶等行为所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成都的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机车案件,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与规范迫在眉睫。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屮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罪,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满足人民大众对于惩处这类行为的要求。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惩处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惩治的范畴,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立法意义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正常秩序。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道路上,即只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而不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本罪貝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具发生,这里所说的故意是针对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人的飙车和醉酒驾驶的违章行为而言的,当然,对于前述两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来说则往往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但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求是不同的,前一种行为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而后一种行为只要查实是醉酒。[2]将醉酒驾驶和飘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半未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时只能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加大了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遏制酒后驾驶、飕车等违法行为,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严惩马路杀手的现实需要。二是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公正的处罚。长期以来,对于醉驾、飕车致人死伤行为的罪名定性,有很人的差界。有些案件顺从民意定位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些案件违逆民意定位成“交通肇事罪”。导致同样的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最后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如2009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而“危险驾驶罪”入刑后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者处罚的客观公正。三是积极地震慑作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