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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也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可以严肃合同纪律,充分发挥合同作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都是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根本不存在有效合同,自然不会发生对合同义务违反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可见,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对于无效、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违反,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我这里从违约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和责任竞合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时,国家有关机构可以强制其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里说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为了强调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而不包括行政和刑事责任等方式。现实生活中,一种违约责任可能会造成多种危害后果,有时不仅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且对国家、社会利益也可能造成损害,但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而不应涉及作为第三人的政府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2]。追究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弥补合同中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违反合同的行为人以经济制裁,所以法律规定的违反合同责任的各种形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财产责任。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3]。
(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古董合同,在甲尚未交付古董之前,该古董被盗,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此时甲仍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古董不能交付是因为被盗所致为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法学专业论文报告
违约责任的这种相对性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外,如《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屋。”在此情况下,若出租人收回房屋,应向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人即共同居住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表现在违约责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