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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试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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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试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doc

上传人:小雄 2020/2/21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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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试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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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试论交通肇事罪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中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复杂的,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具体指行为人第一次违章肇事致人重伤、死亡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情况;第四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况。在上述几种观点中,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可取,理由是:一、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的观点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可分为二个阶段: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第一阶段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造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的结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在刑法理论上均无异议。关键在第二阶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如果明知受害人不及时送|矢院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放任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畏罪潜逃,致受害人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这种基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不作为,有别于交通肇事屮的过失行为,应定不纯正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第二阶段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同时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伤者于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又生成新的罪过,客观上又有新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罪的构成要件,这时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不应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种行为应明确排除在刑法第133条Z外。二、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定为过失的观点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和刑法基本原则(一) “逃逸致人死亡不包括囚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这一观点符合刑法立法本意我国《刑法》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有很多,有的致人死亡出于故意,女口,第234条第2款;有的出于过失,如,第236条第3款第5项***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则尤为典型,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罪定罪处罚。该条清楚地表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仍属非法拘禁罪,属于过失心理状态,而使用暴力则属故意心理状态,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处理。所以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能理解为是出于过失,而不能包括故意***的情况。(二) 将故意***排斥在交通肇事罪Z外,符合目前实际状况和群众愿望交通肇事罪随着经济发展,车辆增多而大量增加,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就无法扼制严峻的交通肇事犯罪,所以人民群众要求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尤其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呼声很高。而在刑法修订前,其最高刑只有7年,过失***罪的最高刑则为15年,法定刑显然不合理。不少刑法学家也要求提高交通肇事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