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的进步及不足】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二审稿摘要:预算是国家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和政府职能的实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预算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预算公开"原则、预算编制形式等方面取得了诸多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关键词:预算公开复式预算人大监督法律责任一、概述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立法条件不够成熟,许多重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这给我国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带来很多问题。预算法的修改是适应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进步(一)确定"预算公开"原则预算公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将预算相关的全部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财政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有利于促进预算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颁布,曾在预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关于预算公开方面的内容却没有做出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日益显现。基于此,我国于20XX年首次推进部门预算公开,相继发布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直至今年,98个中央部门已经尽数公开了其部门预算,但地方财政预算公开程度仍有待改进。我国修订《预算法》是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的,在这种财政模式下的政府预算必须是公开的,这是由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公共财政运行的基本要求。基于这一理念,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消除了《预算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确定了"预算公开"原则,符合公共财政的理论相关精神,对于目前预算公开工作的试行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二)再次明确我国的预算编制形式是"复式预算" 预算编制形式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直采用单式预算,也就是把年度内政府的全部预算收支编入一个预算内。20世纪3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的预算编制形式大都采用复式预算,即将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入按照收入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分别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中。与单式预算相比,复式预算结构清晰,收支项目具体明确,既能很好地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又能全面反映资金性质和收支结构,从而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更利于分类管理。基于复式预算的明显优势,我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第4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