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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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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20/2/22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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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金融、公安、财税、统计、房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得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每半年发给一次货币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但不再发放货币补贴;若腾空退还的,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由市建设局在1个月内予以配租。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第十条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在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按照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财政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配建或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的购置和租金收入,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