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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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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摘要: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我们不难发现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立法者仍然没有对消费者知假买假这方面引出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探讨知假买假行为存在的现状以及原因,进而结合使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思维方法等多种方法展开相关的研究,再结合相关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由知假买假行为带来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Analysisonknowledge,buythefakebehaviorlawAbstract:InOctober25,2013,mitteeonRevisingtheHfortheprotectionof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ofdecision",wecanfindthatthemodifiedcontentinvolvesawiderangeofissues,onlineshopping,publicinterestlitigation,punitivedamagesandotherrelevantconsumerprotectionaspectsmadespecificprovision,butthelegislationstilldonrtbuythefakebehaviortomakeclearrulesforconsumerstoknow,throughexplorethestatusquoanddevelopmenttrendofbuyingfakebehaviorexist,andthenusedthemethodsofliteratureresearch,qualitativeanalysis,casestudymethod,researchmethod,interdisciplinaryresearchmethod,thinkingmethodandothermethodstocarryoutrelevantresearch,:buyfake;punitive;consumer引言从2003年阜阳奶粉事件、2004年“苏丹红一号”事件、2006年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到2007年的“甲氨蝶吟”事件、2008年震惊中外的“三聚氧***毒奶粉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以及到2012年的“毒胶囊事件”,可以看出国内的现状很是令人堪忧啊。面对着这一个个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制假售假事件,真是让人触目心惊。虽然现在行业组织、法院等也处理了一大批消费纠纷案件,但是还是不能够对造假商产牛震慑作用。而且现在的消费纠纷面临着新的热点和难点,即一些欺诈行为更加隐蔽,诱骗性和危害性更大,涉案金额也相应增加,更使得我们的相关部门也增加了处理难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消费者维权防线不断强化的同时,一些非法、虚假宣传广告正由城市向广大农村地区蔓延,给农村消费者的牛产、牛活带来困扰。再加上农村地区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强,所以我国现在对于假冒伪劣产品这块的治理情况不容乐观。同时在我国出现了怪相,即我们的消费者与制假商合伙“制假”。可见我们中国在知假买假治理这方面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一、知假买假行为的概述(-)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事实上,“知假买假”行为的出现,应该追溯至1994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王海、张磊、臧家平、方舟子等“职业打假人”群体。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涉及经济、法律、道德等多方面的内容,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假买假”行为并未做限制性的规定。通俗地说,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俗称。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标准的商品。“知假买假”也就是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的常用打假手段之一,先购买问题产品,进行取证,然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诉,以求得相应的赔偿。社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评价一向两极分化,一部分观点认为“职业打假”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同时又能使自己获得经济收益,是一种“双赢”,值得支持;而另一部分观点则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