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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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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2/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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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厅(局、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我们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系。联系电话(传真):010-6309833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16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中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获取的相关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管理分别按照农业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一般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以各监管部门对外发布的为准,抄送(报)相关部门;对检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的,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检测不合格的监督抽检信息,应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单)),专门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不合格产品标示的名称、产地名称或生产厂家(或标称厂家)或经营者名称、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抽样地点等情况;(二)不合格指标项目及监督抽检单位;(三)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已知的去向;(四〉通报的范围和上报的部门;(五)各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信息。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后,应根据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的范围和性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仅涉及本省(区、市)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本地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办,并根据需要逐级上报给省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办;涉及外省(区、市)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所涉及地的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办。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获知的监督抽检信息及时逐级上报给相应部门。第五条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监管部门获知监督抽检信息后,应通报给相关部门。经研判属于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应同时通报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第七条各地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加盖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通报,后补书面报告。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方式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通报。第八条接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