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申请泰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理的原则;(二)坚持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三)坚持畅通、有序、务实、高效、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信访局是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转送、审理、上报、终结、归档和对各市(区)、各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承办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核。第二章复查、复核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应是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是同一信访事项,新的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复核;(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四)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未超过30日法定期限。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二)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五)检举、控告类的;(六)批评、建议等参政议政类的;(七)行政机关帮助调解,但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八)无具体复查或复核申请事项和事实依据,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九)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不得越级提出:(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五)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当两个机关均可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信访人只能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第八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提交书面《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依据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申请事项。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