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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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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3/5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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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关于其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于主体的认识,客观方面的把握,以及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等。另外在司法解释屮又出现与立法目的不合之处。因而,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介入因素,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和相关犯罪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以利于立法目的把握和司法实践的运用。关键词:逃逸交通肇事罪介入因素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破坏性极大的犯罪,特别是在一些城市由于近年来人口、车辆的不断增加,加上少数人交通安全观念较差,以致交通事故大量发生,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统计,-起,死亡93853人,伤418721人:,造成10余力死亡,50余力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亿元:,,,⑴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到今夭,我们不能不重视发案率呈现上升趋势的交通肇事罪,它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和财产。但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笔者就交通肇事罪的几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一、交通肇事罪的特点交通举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木罪有如下特点:(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Sf•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肓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人员,如列车长、船长等;交通设备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看守员等;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警等,对其没有异议。但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具体可包括行人、乘车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员,观点二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包括以下三种:(1)实际从事交通工作,但并没有取得特定业务资格的人员,如实****驾驶员等;(2)并非从事交通运输丁作,但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3)既不从事交通运输T作,又不具备任何业务资格的人;观点三认为,虽无合法的手续,但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2]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囤的把握,特别是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I韦I,关系到是否定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既不能任惫缩小,也不能毫不限制地扩大。观点一、二将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任意扩大到除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人员没有严格区分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并且搞混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和法律性质。观点三,没有将保证交通•安全的人员考虑进去,如没有资格而乱操作交通设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等等。交通肇事罪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应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与交通运输及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没有业务资格的人员。(二)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