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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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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3/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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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论文摘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关键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公务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国有企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改制,新的身份是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国企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哪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司法界也存在较大的困惑。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尝试着对国企业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身份如何进行认定,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业的公务人员。同时还包括在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工作的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委派到其他非国有企业、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从业的公务人员;此外还包括依法律法规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国家控股、参股企业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其工作人员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必须同时符合委派与从事公务活动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公务人员。一、委派所谓委派,实际上就是委任或者派遣,按照字面理解,是派人担任职务或完成某项任务。委派要求被派遣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到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中从事公务性工作。第一,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主体一定要是国有单位,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提名、任命以及批准,在当前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分支机构中,从业的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担负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之职责,具体任命程序或者机构确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不产生任何的影响。第二,委派目的特定性。所谓委派目的,主要是指到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公司中去,从事领导、组织以及监管活动,表出现公务性质,代表国有出资人管理国有资产。第三,委派方式具有合法性。委派与被委派单位之间,一定要达成委派与接受意思表示,同时还要确委被派人员工作、职权范围,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委派行为一律无效。第四,委派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实践中,一旦委派关系成立,则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人之间立即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委派单位以人事档案的形式对被委派人员进行行政控制与管理。二、从事公务对于公务一词而言,汉语大词典中道,公务即为公事,主要是指公家、公共集体事务。本文所称"从事公务”,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从事公务”,即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也就是代表国家相关部门、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团体,履行领导、组织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实践中,公务表现为关系着职权的一系列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职务监督管理活动。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要求,当前国有企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会计以及出纳人员等,均属于从事公务范畴。因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