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河北经贸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09】3号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处室:《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经贸大学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河北经贸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50份)2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经贸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8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二)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审议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六)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开展导师考核工作。3(七)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单位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四)审核教学培养方案(计划)。(五)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办。(六)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初审。(七)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对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三)汇总并审核各分委会报送的学士、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四)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五)组织学校研究生导师增补与考核工作。(六)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九条授予条件(一)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本科学生应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