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第二章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者(简称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政治表现良好。(二)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三)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第五条申请者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六条一般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 超过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后不再受理其 2 学位申请。第七条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 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达到上述基本条件, 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要求与编写格式》的规定。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第三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八条申请者的硕士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办理论文送审。被抽中参加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一人。第十条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第十一条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 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 不同意修改者, 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 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通告。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含主席)由三至五人组成, 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委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 3 一人, 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周前提交分委员会审批。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 填写《硕士学位评定书》, 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一) 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