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恪守学术规范与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并满足各层次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者,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领导与最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的学院方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授权其开展专项工作;。、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宜。,起草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和会议记录等;(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的申报、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组织学位授权点的检查、评估工作;、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查工作,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监管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和授予工作,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答辩程序进行检查、监督;、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的整理报送、学位授予材料的整理存档及国家备案工作,并监管学士学位相关材料整理、报备工作;、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印制、盖章和发放工作;,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及管理工作;、评价和结果处理工作;、省级等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工作;,协助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作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不含半数)。会议有关决议以纪要、通知及文件等形式发布。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十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申请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不包括不及格校管公共选修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以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