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分红型)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2]70 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附加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12 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和十七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高中教育年金。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给付了第十七周岁后的教育年金后自动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附
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按每年 %的单
利计算),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的
计算方法与主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致)。
第五条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
利分配方案。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现金领取;
二、储存生息: 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年由本公司确定;
三、抵交保险费: 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期满日 24 时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八条减额交清
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附加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高中教育年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高中教育年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