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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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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20/3/16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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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索贿受贿,徇私枉法;3、隐瞒或伪造证据;4、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或借用其交通工具;6、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7、酒后参加审判活动;8、为当事人说情、扰乱法官办案;9、利用陪审员职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由立案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负责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情况,以便于指导小组及时掌握和了解人民陪审员选用和履行职责情况。第十八条审判业务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申请表》或口头申请,由立案庭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告知审判业务庭主管领导或承办法官,同时,由立案庭通知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依照上述程序重新产生。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本院协助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联系人民陪审员。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第二十一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