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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市劳动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采取下列劳动保健措施,搞好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立专人管理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婴儿室、托儿所或幼儿园。第六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第七条女职工禁忌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三)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1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一)在食品冷冻库内或在冷水中进行的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以上(含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11级以上(含11级)的高处作业。第九条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在铅、***、苯、镉等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从事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0年发布的《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第四级毒物危害程度的作业。第十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从容下列范围的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苯、镉、铍、***、***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己内酰***、***丁二烯、***乙烯、环氧乙烷、苯***、甲醛等有毒物质,其浓度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计委、建委、科委、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操作风钻、捣固机、进行锻造及驾驶拖拉机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并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