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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共政策论文跨国公共政策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3/28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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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公共政策论文跨国公共政策论文:浅析外国仲裁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问题[摘要]《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执行地国法院认为某一外国仲裁裁决与其公共政策相抵触,则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对其进行审查。由于对违反公共政策的审查往往会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因此如果对公共政策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的理解与应用稍有不慎,都可能会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体内容的过度干预,最终使外国仲裁裁决丧失其终局性的特质,这与《纽约公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关键词]国际公共政策,跨国公共政策,公共政策适用范围,公共政策适用标准一、公共政策的概念在传统国际私法上通常将公共政策的概念定义为依据一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为违背本国的公共政策时,限制或者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1]然而,由于公共政策具有地域及时间带来的不确定性事实,所以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即外国仲裁裁决在一国可能被撤销,在另一国却可能被执行,这就为法院对外国仲裁的过度审查提供了可能性。这与各国普遍支持国际仲裁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符。有鉴于此,各国学者对传统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分类,以达到限制公共政策制度在对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滥用。瑞士学者布鲁歇提出把公共政策分为国内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的公共秩序,前者对本国境内的本国人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但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就不一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则对本国境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均有强制性,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这一划分方法缩小了公共政策制度对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用范围,开创了国家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进行自我克制的先声。而“国际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也为一些国家的立法者所接受。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02条以及国际法协会《关于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工具的最终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报告》)中都使用了“国际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但仍有不少学者对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质疑主要来源于如何在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因为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以国际公共政策为抗辩的理由,其根据仍然是国内法所以即使冠以“国际”二字其性质还是国内法上的公共政策。如法国学者在解释其《民事诉讼法》第1502条时就指出“该条中的'国际公共政策'当然地应该是在法国法概念下的公共政策”[3]基于这一原因,《纽约公约》以及《示范法》中并没有运用这一表述。为了避免上述顾虑,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跨国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跨国公共政策主要有自然法的根本规则、普遍正义原则、国际公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和文明国家所接受的普遍道德原则所组成,如禁止奴隶和种族歧视的规定。[4]但是跨国政策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对其确切内容也尚不明确。就公共政策概念在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究竟应当如何定义?笔者更倾向国际公共政策这一概念,即使有学者认为“国际”一词名不副实。因为从功能上分析,公共政策本来就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法律机制,它是作为防止外国裁决中不合法不公正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把外国裁决结果控制在本法律可容忍的范围内的手段。也正是由于这一制度被《纽约公约》所采纳,消除了许多国家出于主权安全的顾虑,才使《纽约公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所以从公共政策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