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6/3/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2015 年5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 1000 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 1000 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信息沟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第七条(市民参与) 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 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第九条(日常监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