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5
文档名称:

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2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3/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牡价联发【 2009 】 59 号市物业管理协会、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自 2009 年 9月 1 日起试行。附: 1、《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牡丹江市物价局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 1: 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牡丹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条本市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五项。各项分成不同等级,住宅小区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四级,未形成小区规模的单体多层住宅楼房为一个等级。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本小区的建设规模、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服务质量及业主的需求,分别选择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服务项目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基准收费标准的总和,并可在上、下 10 %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与住宅毗连的排污量不大的非住宅可参照住宅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排污量较大的洗浴业、餐饮业等非住宅可参照住宅的收费标准上浮 20 %。经业主大会同意,获得市级示范小区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3%;获得省级示范小区、获得市“十佳物业管理小区”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获得国家级示范小区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8%;若示范小区未通过相关部门复审,取消上浮,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之外的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准。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大多数业主的服务需求,按《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小区明显处公示上述内容及理由,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 15 个工作日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所选的综合管理服务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等级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等级。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备案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协调。第八条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需要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 预收期限一次性不得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预收半年或一年。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