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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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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 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2’) 案例 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 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 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 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 200 台,价格为 1499 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 4月15 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 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 4月13 日,到货是 4月16 日, B 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 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 4 月12 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 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 B 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3’案例 71998 年4 月,中国进出口贸易 A 公司售与法国 B 客户货物一批。 B 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 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 C分行, 该信用证要求 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 A 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 C分行议付。9月1日, C 分行向 A 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 日, C 分行通知 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 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 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 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 R 行要求 C 分行退回货款。 A 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 C 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 分行称根据 A 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 分行于 1998 年 l2 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 A 公司, 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 (1)A 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 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案例 81997 年7月25 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 数量 180 吨,单价 CIF 厦门 980 美元,总值 17640 0 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 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 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 下称“北方公司”) 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 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 90 天远期信用证。 8月1 日,北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