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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hangjinlai 2014/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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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效率工资的博弈思想及其制度安排
[摘要] “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用人激励机制,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近年来,效率工资作为一种新型激励创新制度,为许多理论者和实践者所推崇。本文主要讨论效率工资形成的博弈思想和作用机理以及我国实行效率工资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效率工资博弈思想制度安排

一、效率工资的经济博弈思想
效率工资是2001年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宾塞(Spence)和斯蒂格里茨(Stiglitz)对非对称信息市场研究时所做的杰出贡献。效率工资(efficiency-wage),指的是企业支付给高素质人才比市场平均水平高得多的工资,促使高素质人才努力工作的一种激励与薪酬制度,主要是对高素质人才起到吸引、约束激励和降低监控成本的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维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实行效率工资的目标是降低单位效率上总劳动成本,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效率工资”,要受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和约束,其博弈思想如下:
效率工资的经济博弈前提假设:通过高水平的效率工资来吸引高素质人才,如要高素质人才接受该效率工资,就必须使其得到效率工资的效用大于其它能得到的保留效用(机会成本),即满足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条件;同时,企业要使高素质人才有积极性选择企业希望他选择的行动,即促使高素质人才努力工作获得高产出,就必须使高素质人才在选择企业所希望的行动(努力工作)时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选择其它行动(如偷懒、兼职等)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即满足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constraint)条件;另外,由于会出现高素质人才在某个企业表现不佳,而换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但其声誉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与高素质人才之间是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并采取“冷酷战略”,那么被解雇者会因声誉受损而付出代价,使其找新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高。努力工作获取高水平效率工资,是高素质人才的最优选择;企业一旦发现其不努力工作(如偷懒、兼职等)行为,则严惩偷懒者(解雇),是企业的最优选择。所以,企业与高素质人才之间建立的互惠关系,是效率工资起作用的基本前提假设。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对效率工资提出的要求。高素质人才本身的能力素质及工作努力程度如何,只有处于信息强势的本人才最清楚,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企业却不完全清楚,所以双方存在非对称信息。那么,企业能够控制的是通过传递工资高低的信号来甄别人才素质的高低和工作努力程度:如果企业选择低工资水平,就会出现能力素质低的人员前来滥竽充数,可能形成“混同均衡”,不易区分人才的良莠;如果企业选择高水平工资(效率工资),就能把那些高素质的人才吸引过来努力工作,而那些素质低的人因不具备应有的素质以及承受不了工作压力,即使给他再高的工资,他也不会选择高水平的效率工资。所以,高水平的效率工资必须选择足够高到导致一种“分离均衡”的出现,使高素质的人才和低素质的人的选择行为不一样;同时,高素质人才也会通过有关素质高信号(如高学历、高职称和以往的工作经验与成绩等),来向企业传递高素质的信号。当然,效率工资的确定具有一定主观性,它取决于企业和人才双方的认同感、所拥有的良好信誉和名声以及效率工资的实际效用。
效率工资激励机制的博弈机理。因为企业设计了高水平的效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