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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热点分析--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要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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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热点分析--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要点分析.docx

上传人:825790901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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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 年度第四期热点分析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要点分析众合总部专辅中心朱景华【案情简介】 2014 年4月8日,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开播, 很多网友发现该剧有些情节和琼瑶(本名:陈喆)的《梅花烙》很相似。4月15 日,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于正任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梅花烙》剧本,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人物关系,剧情设置完全跟《梅花烙》一致,其他情节除人物名字外也十分相似。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5月 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 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包括于正在内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5月 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12月 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 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 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 500 万,同时各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于正随后提起上诉。 2015 年 12月 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 500 万元。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琼瑶在 1992 年至 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 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 。小说《梅花烙》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2012 年至 2013 年间,于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采用他人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其他四被告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琼瑶主张《宫锁连城》的相关情节为剧本《梅花烙》中的 21个情节以及小说《梅花烙》中的 17个情节,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人】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 2014 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负责全程记录琼瑶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统稿整理工作。这种执笔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琼瑶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作者署名是琼瑶。《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人是琼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1)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根据该规定,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编剧林久愉,仅是该剧本的执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