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口退税常见问题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14字体:【大】【中】【小】 ,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一直没有出口业务,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从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进货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还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有进出口经营权。最近出口一笔样品、不收汇。请问:如何做出口退税申报?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报关单上注明“广告货样品”,不收汇可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相关凭证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因为只收到报关单复印件,上面出口日期是空,所以就大概填写了一个日期。这个月收到报关单后,上面出口日期与上个月录入日期差了几天。请问:本月用不用把上月报关单明细全部冲减,再重新录入正确出口日期? 另外,外贸企业与客户都是以CIF价签合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是以FOB价确认收入,那企业财务处理时应该以哪一个确认收入?海运费又该走到哪里? 答:(1)您企业情况在没有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前提下,需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重新录入出口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企业应在支付运费后,将实际支付运费冲减销售收入。 ,出口商品发生退货,企业已经申请退税了,是否需要补税?企业现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答:出口企业发生退运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处理方法不同,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 (1)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税: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本年出口货物退运:不需要补税,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