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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涉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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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涉税政策.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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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涉税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转让涉税政策 1 、个人将不动产以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的方式无偿赠与他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前,个人将不动产以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的方式无偿赠送他人,自 2009 年1月1 日起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财税[2009] 78 号文件的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以上情形外,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交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 2 、二手房交易中营业税有什么新规定?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12月 29日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 200 9 年1月1 日至 12月 31 日,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 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 、什么是普通住房? 答: 普通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否则即为非普通住房: (1) 住宅小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