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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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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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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    号:京高法发[2007]112号发布日期:2007-4-13执行日期:2007-4-13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与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制定本意见。 ,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及其他视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受伤事实比较清楚,但受伤经过与原因无法查清工伤认定,法院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利益出发作出确认。 ,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以新证据再次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重新作出认定时,没有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可以准许。 ,在法定申请时限内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决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受理。 ,待补正材料时间届满后继续计算。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该仲裁、诉讼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间。 、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其合法权益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规定。 “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理解,还应根据职工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以及职工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活动中、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与工作有关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 11.“在上下班途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上下班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伤害,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不考虑受到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