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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doc.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3/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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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二○○三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 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 (四)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 项、第(五) 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 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3 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 等财物; (六)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