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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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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 UPOV ”)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 1998 年8月 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78 年文本)》。我国于 1999 年4月 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 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 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般地说, 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 30%- 60%。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