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泰山景区科研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见》(泰政发〔2014〕6号),我们制定了《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2014年3月18日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技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第三条泰安市科技局负责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泰山景区科研—2—所负责所在地申请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企业材料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建设、管理工作交由泰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认定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从事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单纯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三)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3—.(六)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技术,且由此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或技术性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七)企业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八)由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或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申请、受理和认定第五条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不定期分批次认定的方式进行。第六条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填报《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泰山景区科研所)审查,书面申报材料推荐至泰安市科技局。(二)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三)拟认定企业名单在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公示7日后,由市科技局予以认定并颁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进行调查后进行相应处理。(四)经认定的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填报企业有关数据。—4—.第七条申请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说明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花名册;(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研究开发费用专项说明,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技术产生的收入专项说明;(五)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或先进技术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或独占许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及企业拥有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