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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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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政治合法性【摘要】: 最早在理论上提出政治合法性的学者是卢梭, 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 公意" 是合法性的基础。虽然" 公意" 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大的分歧, 但其对于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文章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分析, 提炼出卢梭思想中" 社会契约" 的形成过程, 并从中寻找出其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 进而阐述卢梭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和设计。【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政治合法性; 公意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6908(2008)0110135-02 1.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一种西方近代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家政权起源于性质的政治学说。虽然各家之说各有自己的特色和缺陷, 但基本内容一致-- 即国家权力不是神授, 而是由人民建立契约而产生的, 来自人民。从表 1 可以看到社会契约论不同人物的主要观点。卢梭作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要探讨的是" 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可见,其初衷是为找到一种把公正的社会秩序与合法的政治权利结合起来的最佳方式, 这种结合形式把" 权利"和" 自由" 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的协调起来, 在否定一切特权的前提下, 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不被削弱, 使每个缔结者的人身和财产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他特别强调全民的共同意志, 而共同意志反映共同体内部整体的利益,其归宿也就是-- 平等。 . .页脚. 签订契约的必要性卢梭设想, " 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 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 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能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卢梭认为要改变这种困境,就"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这种结合方式就是订立社会契约。 确立缔结契约的双方卢梭认为缔结契约的双方应该是人民和全体人民结成的共同体。卢梭否定了由君主、人民( 不是包含所有人民的整体概念) 或政府作为缔结契约的 B方( 见上表), 而选择了全体人民结成的共同体, 体现了他对一种极端民主的追求, 他要每一个人都涵括在契约之中,也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 缔结契约的基本条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缔结契约就需要"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他强调权利转让的毫无保留性,因为转让越是毫无保留则联合体就会越完美, 而且"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契约使人们" 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缔结契约的结果" 由于社会公约, 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 也就是说缔结契约的结果是诞生了国家。卢梭认为:" 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 以前称为城邦, 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当它是被动式, 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 当它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