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
(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
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
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
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
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
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国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
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
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
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
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
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
(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
的要求,由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
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
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四十五学分外,
其他硕士研究生都必须完成三十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
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