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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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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4/29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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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通知》(宛政办〔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南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积分,是指通过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个人信用信息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基于设定的计算模型,综合计算,系统生成个人信用积分。指标项设置和计算模型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将随信用评价方法科学进化而调整。第三条 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南阳市常住人口。第五条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个人信用积分系统,负责标准制定、数据归集、模型设计、分值计算、查询应用等工作;个人信用信息由由产生此项信息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提供,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信用信息范围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第七条个人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就业及工作单位性质;学历、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反映个人执业资格的信息。第八条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可作为正向激励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信息:获得县级、市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家庭美德:长期赡养年老体弱家庭成员、无偿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九条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有负面作用、可作为警示和惩戒依据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个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信息;(简易程度做出的个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信息按次记入信用记录。) (二)税款欠缴、偷税漏税信息; (三)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四)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信息; (六)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信息; (七)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 (八)本人或协助他人及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 (九)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信息; (十)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逃避法定义务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信息。(十一)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信息; (十二)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隐私等信息; (十三)***、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信息; (十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信息; (十五) 刑事判决信息; (十六)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十七) 违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八)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十九)交通违法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信息; (二十)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信息;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信息。第十条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信息,除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人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下列情形:(一)被吊销职业证书;(二)被列为行业禁止进入者,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失信并被处分的信息。第十一条不良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轻微、一般、严重)第十二条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