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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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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 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第三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未着制式服装的, 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 xxx( 单位) 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 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 并说“谢谢你的合作”, 礼貌让其离去。第五条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第六条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 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 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二) 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 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三)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 其他人员负责警戒, 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第八条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 并在实施控制后, 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 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四) 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第十条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 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第十一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 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三)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 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 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 如有, 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 必要时, 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五)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 扶墙或者扶车站立, 双脚分开尽量后移, 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 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 特别注意腋下、腰部、档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六) 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 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 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凝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 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 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三)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 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五) 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 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 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设置隔离带, 封锁现场, 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七) 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 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八) 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第十四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 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 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 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 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 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 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四) 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 条件允许情况下, 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五) 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