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学院:数计学院专业: 0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班姓名:李文靖学号: 090308061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 80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尽管有的制度安排存在进退的反复,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在不断提高,开放性和竞争性在增强。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该文通过对我国选举制度历史的沿革和现实发展的需要进行分析,从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健全选举机构;科学划分选区,改进选民登记方式;规范代表名额,缩小城乡差别;改进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在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基础上适度竞选;减少代表数量,明确代表职责和义务:健全选举诉讼制度,保证选举制度运行合法化八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关键词:选举制度;缺位;现状;完善;途径 、选举权的相对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并存和选举投票的秘密性等特点,它们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途径。但我国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同社会民主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问题,选举理论与实践脱节,民主化程度低;选举程序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 选举过程违法违规,缺乏公正、公平和公开性。 平等原则与差别条款互补的相对平等特点我等保护。每一选民在投票时具有平等权利,而不受差别对待。但是在代表的名额分配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这种城镇与农村间代表产生的不平等性,产生事实上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僵硬的户籍制度不断被突破的今天, 这种选举权利的不平等有违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全面当家作主的民主目标。而且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人口数量最大的农民却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依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表达和实现。这与他们的选举权利事实上的被歧视有内在的相关关系。法律制度对城乡间选举差等模式的保护反映了我国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现状以及独特的选举权平等观念。另外,我国《选举法》采取了一些特殊规定保障妇女、归侨和少数民族在人大中的代表性,并对少数民族有关代表名额分配规定了优惠政策,这种在立法上旨在促使实质平等的特别保护规定,对于选举权平等实现有着积极意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给合的特点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我国目前人大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以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方式暴露出层次过多,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而且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