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9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管(食药)处字〔2018〕19号当事人: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屏南古厦店地址(住址):屏南县古峰镇古厦村翠屏嘉园A幢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5729570196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闽DB59330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丽枝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龙岩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屏南古厦店销售的“谷精草”进行抽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0407)对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屏南古厦店检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相关证据:证据(一):涉案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性。证据(二):2018年11月12日对叶海菊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涉案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购进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购进的合法性。证据(四):涉案药品在福建佳又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屏南古厦店养护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对涉案药品进行贮存。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