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征求《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函
制定出台《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是切实保障我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列入了2010年立法审议计划,11月份将上会审议。我厅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正在抓紧开展系列立法推进工作,目前已完成《条例(草案)》。为了广泛地征集对我省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意见,找准困扰和制约全省电力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寻求立法突破点,实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请将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或是对如何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发展的宝贵想法于5月30日前反馈给我们。
附件: 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海口市国兴西路省政府国兴办公区7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编:570203;联系人:蔡胤彦;电话:65343143;传真:65309660;邮箱:hngxtzcfgc@。)
主题词:立法电力△保护意见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海南省电力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宗旨] 为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运行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
第三条[法律保护和禁令] 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力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信、发改、电监、安监、交通、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建设、海洋渔业、海事相关部门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电力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力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省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电力的紧急调度;电力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力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相关问题;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本省电力市场运作,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职责]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供电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四结合原则] 电力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
第七条[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走廊和通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水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和统筹安排。
规划设计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第九条[走廊和通道用地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拉线、箱式变、环网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