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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绿线治理办法2010[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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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绿线治理办法2010[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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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绿线治理办法2010[最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 2010 〕 11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绿地建设、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有关城市绿线管理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绿线的划定第五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山体、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城市绿线的调整、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绿地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 30% ,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 1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 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 3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 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 40% ,红线宽度大于 50米的道路不小于 30% ,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道路不小于 25% ,红线宽度小于 40米的道路不小于 20%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按照上述条款规定降低 5个百分点执行。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时,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与建筑方案一并上报审批。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