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1、工信部行业标准如何认定?
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行业标准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如何认定?
私募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为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试点初期,对房地产行业按证监会发行部标准理解,即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本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对金融行业按广义概念理解,不仅包括由金融管理机构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凡从事投资性或融资性业务的均视为金融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本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3、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能否发行私募债券?
试点初期,本所不受理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或其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包括保障房私募债。
4、深、沪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发行私募债券?
目前本所可以受理深、沪交易所或港交所等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5、试点范围包括哪些省市?
目前本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为十省四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和新疆。
6、一年(含)以上如何理解?
一年(含)以上的期限是指含提前回售、赎回选择权在内的债券总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即可。对于债券期限,本所没有上限限制。
7、试点初期是否接受附转股权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试点初期,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本所暂不接受附转股条款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8、试点初期是否要求提供增信措施?
试点初期,本所要求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可以包括保证担保、抵押、质押、商业保险等措施或者采用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等创新性手段。
9、完备性核对如何理解?
本所对私募债券的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不作实质性判断。完备性核对既包括备案材料形式的完备性,也包括备案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如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指南规定的备案工作表等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10、备案材料如何报送?
目前,私募债券备案材料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报送。需要提醒的是,承销商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后,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邮寄备案材料原件。
11、交易所内部备案流程包括哪些程序?
为了确保私募债券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本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小组工作办法》,设立跨部门私募债券备案工作小组,明确了交易所内部备案工作流程。本所已在会员业务专区公开备案流程,供承销商实时查询备案工作进度,实现备案流程公开、透明。
12、哪些金融机构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QFII和RQFII都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合格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或转让私募债券,不需签署风险认知书,其他采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通道进行转让的金融机构需签署风险认知书。
1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何控制?
会员在接收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判断其是否符合本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会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