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附全文) 安明静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12月 19日公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明年凭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新《办法》全面强化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职责和权能。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在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新《办法》自 2003 年 2月 1日起施行。对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将会另行规定。《国际金融报》(2002 年 12月 20日第七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 10月 22日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2月 1日起施行。主席周小川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