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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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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复决字[2018]第39号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619室。法定代表人:孙健,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JM0009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8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JM0009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韩重苹在2017年6月22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结论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既未载明韩重苹的工伤申请所依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经过和依据,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称:根据韩重苹提交的医药费收据、微信记录和被申请人的听证会记录、调查笔录可以证实:韩重苹在青岛腾泽包装有限公司受伤后老板刘洪亮亲自开车将其送到即墨区人民医院并垫付所有药费押金,并在出院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娇娇结算住院费;同时在韩重苹出院后双方牵涉韩重苹压伤一事有双方协商协议记录:经双方友好协商,再付一个月工资三千完整,此事了结。且同时有当日2017年7月1日老板刘洪亮微信转账给韩重苹丈夫于振军的记录3000元为证据,与协议签字一致。综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韩重苹在2017年6月22日受伤前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2017年6月22日当日11:00许在公司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其受伤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经查:韩重苹是申请人公司职工,事发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6月22日当日11:00许在公司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受伤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娇娇的丈夫刘洪亮将韩重苹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相关费用。2017年7月1日,刘洪亮与韩重苹丈夫就韩重苹受伤一事签订协议,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韩重苹丈夫转账三千元。2017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韩重苹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韩重苹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告知书》。申请人提交答辩,称韩重苹不是申请人单位职工,其也不是在申请人公司工作时受伤,并提交工资表及出勤表。2018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并制作《韩重苹听证会记录》。2018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工商信息查询》《韩重苹病例》《韩重苹压伤一事协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考勤记录》《工资登记表》《工伤事故调查笔录》《韩重苹听证会记录》《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