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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520734578 2014/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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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否继续给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后意外死亡
残疾赔偿金是否继续给付
杨成元
(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 2014年2月20日)
  【案情】
    2012年1月25日,被告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吉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吉某当场受伤。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吉某无责任。吉某伤愈出院后,于2012年3月30日向潼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鉴定,吉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2012年8月6日,吉某忽因肝癌死亡。吉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被告以吉某已意外死亡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历来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故无论吉某的实际生存期间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固定的年限20年予以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其本质是对受害人日后可得利益即逸失利益的赔偿。本案中,吉某在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就不存在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并且其死亡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关联,故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从该条款不难看出,残疾赔偿金之给付即以受害人生命之存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