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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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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2051982956 2014/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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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开发区管委会第93号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中方职工。
雇用外地工并为其提供住宿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开发区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受理并审批用人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三)对用人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
(五)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六)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和归集规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房委会由开发区劳动、法制、区工会、社会保险、房地产、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房委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履行日常工作职能。
第四条〖经办机构〗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征缴、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对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进行簿记管理,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四)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年限,安排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顺序;
(五)按规定权限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
第五条〖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是指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受理并初步审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贷款业务;
(三)对接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接受并配合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五)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异议,应重新复核并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职工的权利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存储余额的权利;
(三)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项目支出的权利;
(四)职工住房项目支出资金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提高缴存比例〗申请提高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