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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的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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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的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的试行办法
佛府[2004]1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佛山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大型或较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目标要求。通过市、区两级的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到2010年,全市重点培育出30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且经营的农产品全部产自本市,均可提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产品加工企业,年自加工销售额1亿元以上。
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2000亩以上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年自繁自育出栏肉猪2万头以上,或出栏禽苗2000万只以上,或自养出栏肉禽100万只以上。
3、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4、出口创汇企业,年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要有注册商标品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
具体认定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三、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局是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二)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农业局初审并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局。
    2、市农业局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择优推荐。
    3、市农业局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推荐的企业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申报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局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由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会计辅导站)审定;企业银行信用须由开户行出具证明。
(四)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管理办法
(一)符合佛山市农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