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最终稿)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六年目录摘要 1一、引言 2二、立法后评估情况综述 3(一)评估准备阶段 3(二)评估实施阶段 4(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6三、评估内容 6(一)合法性评估 6(二)合理性评估 10(三)协调性评估 11(四)立法技术性评估 13(五)可操作性评估 16(六)绩效性评估 18四、立法后评估结论与建议 26五、评估经费使用情况 30附件一:《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31附件二:《调查问卷》 4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承发包交易量急剧增加,建筑市场空前活跃。同时,在建筑市场管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等等。苏州作为建筑业大市,较早地关注了建筑市场管理问题,并于2005年出台了《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按照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今年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绩效性六个标准展开,通过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现存的问题,为及时调整建筑市场管理重心和管理制度,研究出台更有利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体现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办法》的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但随着新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办法》中的有些规范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存在冲突。所以,我市有必要结合现阶段建筑市场上的新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我市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一、引言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领域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给苏州建筑市场带来了有利的发展契机。建筑市场的活跃,使得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十分必要。2005年12月30日,苏州市政府颁布了《办法》,其出台对于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具有指导意义,有效地平衡了建筑市场上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我市建筑市场活动。然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距今已有10年的时间了。这段期间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既有的规范体系遇到了新的情况,导致《办法》的内容较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滞后。在此阶段适时地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规范情况,以便及时调整管理方向。同时,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是依据2012年3月1日实施的《评估办法》,按照苏州市政府统一部署而开展的,就本次市住建局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而言,主要在于实现以下两个目的:、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为标准,评估《办法》的立法质量。《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办法》有效实施的建议。二、立法后评估情况综述(一),《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实施。为保障《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市住建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汇总评估等具体工作。、公正性和专业性,市住建局根据《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此次评估工作的评估调研及报告撰写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法〔2016〕2号),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启动《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市住建局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是按《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和绩效性六个标准进行,评估《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实施方案确定了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政府网站征求意见、走访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立法比较分析、文件检索、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法。(二),市住建局依照《评估办法》及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市住建局的官方网站对外发布评估公告,公布了本次立法后评估的机构组成情况、实施方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