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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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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5/2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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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一: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各级政府要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省民政厅是本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三) 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四) 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五) 租用设施不得少于20年。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 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三) 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五) 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六) 发改、城建、环保部门批复文件;(七) 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八) 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第九条申办人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置的床位数向有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市、县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