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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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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5/30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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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摘要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二合同法颁布以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学界的争议。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有效说”日渐称为学界主流观点。本文拟在根据我国法律,对论证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逻辑脉络进行梳理,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说”找到合理依据。关键词物权变动无权处分合同善意取得制度作者简介:刘思,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45-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无权处分的问题涉及范围广,而且非常复杂,被誉为“法学上之精灵”,本文拟就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一、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认识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权处分在民法上的理解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无权处分即传统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债权的让与等;广义的无权处分行为,除了狭义的理解之外,还包括债权行为,即传统民法上的负担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中国虽然采用“债权合同+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变动我是,但与德国、台湾地区立法中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本质不同,我国的交付行为并非基于一个新的物权合同,而是之前债权合同的当然结果,因此我国采取的应该是无权处分的广义说。同时,无权处分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赠与,抵押权设定等,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行为。在构成要件方面,王利明先生认为,一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二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有瑕疵是无权处分的基础。同时,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处分人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则不构成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这是两种行为最重要、最本质的不同。但王利明先生设定的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并没有将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区分开来,无因管理行为也是行为人处分权有瑕疵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处分行为是否出于使权利人免受损害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其处分权受限;(2)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3)处分行为构成了对权利人的侵害。无权处分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行为人在对无处分权或处分权受限的情况下,实施了处分行为,其中牵涉到行为人、权利人和相对人三方的利益,存在三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行为。该问题虽然复杂,但其本质是围绕物权变动而进行的,因我国采取物权变动公示主义模式,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可简化为两个法律行为,一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就物权变动订立债权合同,另一个是使物权变动生效的公示行为,即交付或登记。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上述二行为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若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言下之意,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属无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