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 总则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陶瓷制餐厨具、金属制餐厨具、塑料制餐厨具、竹木制餐厨具、纸制餐厨具等。 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以下简称检验司)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方式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抽批检验及后续监管三个环节;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生产企业备案、分类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批检验四个环节。 适用标准 出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出口国别和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 出口国家和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验。 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验。 2. 进口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产品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以下称备案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 以下称备案申请人) 应在产品进口前 60 天,持以下资料向报关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一)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 1); (二)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自我符合性声明。(四) 进口产品的材质说明, 材质说明应明确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构成百分比,同时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也必须予以清楚说明。(五) 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产品照片、标签及说明书(以中文文本为准)等相关说明资料; (六)首次进口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部的许可文件。(参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4条); (七) 进口商建立的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文件。(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 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 。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和整改。 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 AS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 应及时提交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 5 个工作日内, 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法规, 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附件 3); 经审核不合格的, 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备案申请人取得《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后, 可在全国各进口口岸使用。 《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 2年。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备案书》, 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二)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 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 备案有效期内累计 3次不合格的; (四) 发现进口商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 进口产品检验 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 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 报检人应当同时提交《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 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 检验检疫机构应核查进口产品与《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对同一品牌、同一材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 10% ,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 10% ,AS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 检验